购置税新政今起实施 拖挂房车继续减半征收

转发自:中国房车网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发布公告,公布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规定,2021年6月30日前,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能省多少钱?

以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拖挂房车为例,正常该车在新车上牌的时候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8547元,(购置税计算公式:购车款÷增值税率×10%=车辆购置税;100000÷1.17X10%=8547)。优惠政策之后,挂车的购置税减半将由原来的8547元变成4273.5元,一辆挂车上牌落户将整整的节省4000多元。

ETC通行优惠

此外,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指出,2019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加大ETC车辆通行优惠力度。自2019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并实现对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无差别基本优惠;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加大对ETC用户的优惠力度;鼓励发行机构建立ETC用户积分机制,给予ETC客户权益专享、礼品兑换等多种形式优惠。

多地实施国六

此外,从今天起,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杭州、四川、海南等在内的十余省市共同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相关新闻背景

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车辆购置税法明确对五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和挂车减税等优惠政策在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将会继续执行。

2017年,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8年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则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样,现行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带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没有公布停止前,都将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也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按照此次税法的规定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等都列入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类目之中。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